摘要:人大代表:進一步明確消防與應急、住建、公安等的職責分工和邊界,加大處罰力度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靖提交了一份關于修改《消防法》的議案,建議完善火災公眾責任險制度,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后,消防救援機構和應急、住建、公安等部門的職責邊界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靖提交了一份關于修改《消防法》的議案,建議完善火災公眾責任險制度,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后,消防救援機構和應急、住建、公安等部門的職責邊界不夠清晰,監(jiān)管合力有待加強。”陳靖舉例說,省級及以下應急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部門對于火災預防的職責還不夠清晰,存在職責交叉現象;建設工程的消防審驗和工程管理協(xié)調機制有待完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在建工程、消防產品的消防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權限不夠明確;消防救援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培訓落實不夠等。 為此,陳靖建議,在《消防法》中進一步明確消防救援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住建部門、公安派出所的職責分工和邊界,完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消防監(jiān)管格局。 消防數字化管控能力越來越重要,相關部門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lián)網、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對風險隱患數據進行科學高效研判、預警和快速響應處置。比如消防物聯(lián)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可以實時、動態(tài)掌握消防信息,提高社會單位火災防控水平,增強消防部門日常監(jiān)管能力和滅火救援能力?!暗壳霸谙李I域的運用還不夠廣泛。”陳靖說。 他建議,對消防安全數字化、精細化、智能化預警管控作出全面規(guī)定。比如加強物聯(lián)網感知設備建設和數據共享,推行在線監(jiān)管、遠程監(jiān)管、移動監(jiān)管和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管理方式。建立重大火災風險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運用大數據算法等數字技術提高消防安全風險綜合監(jiān)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報預警能力。 目前,《消防法》僅對火災公眾責任險作了鼓勵性規(guī)定,社會整體投保意識不強、認可度不高、投保率較低。陳靖認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單位因經濟效益差、消防責任人消防意識淡薄,投保意愿不強;另一方面,保險機構也沒有建立保險費率和消防安全狀況掛鉤的調節(jié)機制,投保與保障安全沒有形成良性互動。在具體實施中,保險公司過分依賴政府部門推動保險業(yè)務,過分強調政府類險種的屬性,導致社會推廣不足。 從上海市以往試點推廣情況來看,上海市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對全市公眾聚集場所開展了試點承保工作,2012年開始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廣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截至2015年底,全市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累計完成11417件,年均約3000件。從近5年情況看,消防類險種幾乎沒有新的發(fā)展,僅存的火災公眾責任險也處于投保少、投保單位逐年萎縮的狀態(tài)。 “應該完善火災公眾責任險制度。”陳靖建議,修法時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從“鼓勵、引導”調整為強制投保,并將投保單位范圍從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企業(yè),擴大為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企業(yè)。同時,發(fā)揮保險機構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火災事故預防的作用,并明確社會單位保險費率可以和消防安全狀況掛鉤。 按《消防法》規(guī)定,大多數案由的頂格處罰金額只有5萬元,處罰力度小,起不到有效的教育懲戒作用。陳靖建議,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參照《安全生產法》,適當提高消防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上限,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實行按日連續(xù)處罰,以切實提高違法成本,特別是對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采用開放式的處罰規(guī)定,如按照相關單位年度銷售額來確定罰款比例,以充分發(fā)揮處罰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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